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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这些红包是要交税的

来源:http://www.xdycs.com/servicemx.php?id=139

发布时间:2020-03-03 

去年大家微信发红包、抢红包、,玩的大嗨场面还记忆犹新吧,今年过年几乎每天不抢个红包就睡不着,感受着今年过年那过犹不及的势头,或者能用红包解决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
以微信为例,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但是,大家或许不知道,有些红包是要纳税的哦,而且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小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给大家分享究竟哪些红包需要纳税。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这种红包类似我们平时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那么哪些又不交税呢?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意味着某些公司号称派发1000万元拼手气红包,代扣税后实际被个人领到手的只有800万元。我们抢到一些企业微信公众号派送的红包,对方也是按20%代扣个税。
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江苏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取得好的宣传效果,现场发放300万元的微信红包。该企业后来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老板或者部门领导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随机给员工派发的红包,或者同学、朋友家人之间发的随机红包,属于个人间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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